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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證之使用期限案

【⏲︎ 發佈日期】 : 2015-10-20    【𖡼 發佈單位】 : 總務處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08682A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證之使用期限,以註冊章為採認依據,部分學校學生證因應電子化趨勢,結合E卡通、悠遊卡以及圖書館借書證等功能,爰畢業後學生證毋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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