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推行104年度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及學校實施計畫
【⏲︎ 發佈日期】 :
2015-10-05
【𖡼 發佈單位】 :
事務股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251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及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以童軍教育為主軸,獎勵推行童軍活動績優個人及學校,俾激勵童軍教育活動之發展,爰持續辦理本計畫。
三、 請於104年11月30日前,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初選(審)作業。本計畫以同一行政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初選(審)單位,其薦送名額及校數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原則如下:
(一) 績優個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職員工,由服務學校薦送,每校1名。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績優個人名額,依所在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數,每100校薦送1名績優人員(未滿100校得推薦1名)。
(二) 績優學校
1、 高級中等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每20校薦送1校(未滿20校得推薦1校)。
2、 國民中學:每40校薦送1校(未滿40校得推薦1校)。
3、 國民小學:每100校薦送1校(未滿100校得推薦1校)。
(三) 績優行政人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1名(須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2年以上)。
四、 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另敘獎事宜,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權責及規定辦理,以茲鼓勵。
五、 此外,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併此敘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251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及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以童軍教育為主軸,獎勵推行童軍活動績優個人及學校,俾激勵童軍教育活動之發展,爰持續辦理本計畫。
三、 請於104年11月30日前,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初選(審)作業。本計畫以同一行政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初選(審)單位,其薦送名額及校數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原則如下:
(一) 績優個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職員工,由服務學校薦送,每校1名。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績優個人名額,依所在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數,每100校薦送1名績優人員(未滿100校得推薦1名)。
(二) 績優學校
1、 高級中等學校(含國教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每20校薦送1校(未滿20校得推薦1校)。
2、 國民中學:每40校薦送1校(未滿40校得推薦1校)。
3、 國民小學:每100校薦送1校(未滿100校得推薦1校)。
(三) 績優行政人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1名(須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2年以上)。
四、 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另敘獎事宜,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權責及規定辦理,以茲鼓勵。
五、 此外,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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