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參加「102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26學分班」進修得否給予公假進修案
【⏲︎ 發佈日期】 :
2014-05-01
【𖡼 發佈單位】 :
總務處
主旨: 有關教師參加「102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26學分班」進修得否給予公假進修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3年4月23日臺中大學進修字第1030003438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另第4條規定:「本法第23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 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核處。
四、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乙份。
說明:
一、 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3年4月23日臺中大學進修字第1030003438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另第4條規定:「本法第23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 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核處。
四、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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