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教師工會團約,讓無良雇主紛紛現形! □副理事長 黃建勳 104.8.27
舉世皆知,受僱者的工作條件要嘛採用工時制(明定每天工作時間)
,要嘛採用責任制(未規定每日上班起訖時間,但須於一段時日內完成交辦工作)
,只有剝削員工的惡雇主,才會要求員工每天需準時上班,且即使到了下班時間,
只要交辦的工作還沒做完就不准離開(工時制+責任制)。而這,正是全國校長協會
(一群否認自己是雇主的校長)和全國家長聯盟(主事群中有不少人是早非學生家長的
公司高層主管)對老師的苛刻要求,也是一些打著「教育愛」的招牌要求老師不得拒絕
任何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如某些教育官員和退休校長)的威權思維。 日前,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與宜蘭縣政府談妥團體協約,長期打擊教師組織的全國校長協會
和全家盟竟抨擊老師「用孩子的未來換自肥」,挑撥親師衝突。這篇「教師應該知道的
宜蘭縣教師團體協約」有清楚的說明。 全國校長協會和全家盟的動作引發媒體關注,
聯合報引述「某國中陳姓老師」的說法,認為教師「月入十萬,福利這麼好,不該再計較工時」
(見「爭取權益 也別忘為師初衷」一文)。這真是見鬼了! 更誇張的是,
一位沒有參加教師組織的退休老師竟然評論團體協約中的「禁搭便車條款」
,讓會員和非會員有「差別待遇」,是霸道與不合理的做法
(見「宜蘭縣教師工完成全國第一份教師團體協約之評議」)。會員繳會費給組織
,組織聘請幹部為會員爭取權益,此乃天經地義;非會員若不願繳費卻希望坐享其成,
臉皮未免太厚了吧! 這半個月來,除了全教總發出兩則新聞稿
「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 相互尊重才能提升教育品質」
、「縱容校協詆毀工會 全教總譴責政府無意保障勞權」)清楚說明外
,也有老師和律師在媒體上發表文章,這些都值得一讀。 吳瑞元老師:矯誇「奉獻」
卻剝削教師 劉繼蔚律師:「師道」不是讓你這樣羞辱的 劉繼蔚律師清楚指出最關鍵所在:
「團體協約」是「學校與老師」之間的關係,但「教育」卻是「學生與老師」之間的關係,
兩者並不相同。那些毫不重視勞動人權,只想以威權剝削教師、踐踏教師工作尊嚴、
挑撥親師衝突的人,在這次團體協約爭議事件中,已紛紛現形。 教師組織工會
跟主管機關簽訂團體協約早已是世界民主國家司空見慣的事,這次事件竟還能在
台灣引發這些爭辯,顯示出我國的勞動教育真的十分落後。老師們:在學校不教勞動人權
,自己也不懂,不只我們的學生畢業後面對惡雇主時不知如何保護自己,連自己也會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