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 :
2014-07-25
【𖡼 發佈單位】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7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7326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103年7月1日來函,略以:
(一)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需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包括不得有因品質不良而有鏽蝕或變色、纖維剝落等情事。由於不鏽鋼係屬耐熱及耐酸蝕之材質,故一般於正常使用情形下,不致因不耐熱或不耐一般食品酸鹼值而致溶出有害物質之虞。不鏽鋼材料另應符合上開衛生標準中之「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規定,包括材質試驗「鉛10%以下」及「銻5%以下」之規定。
(二)不鏽鋼雖有不同元素含量百分比之種類區分,仍不至於因不同元素含量而影響其正常使用上之衛生安全。惟本於主動積極之態度以及保障消費者選購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權益,並鼓勵業者標示產品完整資訊、減少消費者疑慮對產業之衝擊,食藥署業於103年5月20日發布「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附件1),鼓勵業者於產品揭露更多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判斷。
(三)食藥署建議於採購不鏽鋼材質食品容器具時,於契約中明訂鋼材種類(例如常用於食品容器製作之鋼材為304或316之沃斯田體系不鏽鋼等),以規範其鋼材用料,惟未限定所用鋼材種類。目前已配合「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之發布,提供不鏽鋼食品容器具Q&A(附件2)於網頁,供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