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發佈日期】 :
2014-01-09
【𖡼 發佈單位】 :
輔導室
教師法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