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落實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 : 2014-01-09    【𖡼 發佈單位】 : 總務處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柯志忠
電話:0921335886
電子信箱:kocc5168@gmail.com
受文者:南投縣埔里鎮大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30006526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請本府轄屬各級學校落實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C號令頒「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1年12月25日臺軍(二)字第101023
9194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等規定
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36187號辦理。
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及學校通報權責人員,學校應就事件
進行初步調查,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另「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伍、執行要項~二發現處置第(六)項規定,學校發現疑似校園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
;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四、並請各校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加強實施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
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
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共同推動友善校園之環境。
五、學校霸凌確認個案請掌握輔導進度,完成輔導,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