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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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16-01-11
【𖡼 發佈單位】 :
人事
一、請服務年資至105年7月31日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即95.8.1 85.8.1 75.8.1為初任職日或曾中斷年資但年資家總符合者)
二、於105.2.1日前填寫附件申請表後送教人事室審核
376489718Y0000000_1050006385_Attach01[1]555.doc
376489718Y0000000_1050006385_Attach02[1]555.doc